1.分开出具报告。
检验报告是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的依据,是员工劳动条件的反映,是外商工厂审查的重要凭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用人单位的经营点往往不全部合格。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是员工劳动条件的投影,检验结果不全部合格。为满足安全监督部门检查或外商工厂审查的需要,部分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中心分离出具合格报告和不合格报告。外商工厂审查或安全监督部门检查时,只出具合格的检查报告,掩盖公司真实的职业卫生状况。
2.增加合格点检验数量。
对于粉尘、毒物或噪声,国家对如何设置和收集样品数量有明确规定。噪声“办公场所音场分布均匀,选择三个测点取平均值。办公场所音场分布不均匀时,应划分若干声级区,同声级区音级标准提升标准3分贝。每个区域选择两个测点,取平均值。”根据产品的生产工艺,办公场所至少应设置一个采样点。当一个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有多个类似的生产设备时,1-3个设置一个采样点,4-10个设置两个采样点,10个以上,至少3个采样点。”有的机构不按规范设置设点,不在员工控制的呼吸带位置设置设点,不绘制检验设点示意图,合格作业点全部采集,不合格作业少采集,提高检验率,覆盖公司真实的职业病危害水平。
3.引入虚假的时间权数。
我国粉尘限值标准和大部分毒物限值标准是利用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与短时间内允许触摸浓度(超限倍率)相结合的方式。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是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和40小时工作周的平均允许触摸浓度。噪声限值标准采用接触时间减半、允许触摸限值增加3分贝的规定,体现了接触水平与反应的关系。因此,不同检测中心在操作场所给出的相同浓度值和接触时间的评价结论可能不同。噪声测定结果为88分贝,工人每天接触8小时不符合规定结论,触摸4小时是符合要求的观点。因此,在评估机构进行检测时,有时会默认甚至暗示委托单位提供员工不求真务实的接触时间,然后接近符合标准规定的结论。
4.对生产负荷不满。
多台设备同时启动和启动少数设备,其污染水平不同。如果启动一台设备的噪声强度为85分贝,则启动两台设备的噪声强度为88分贝。因此,检测规范要求“取样需要在正常工作状态和环境下进行,以防止人为因素的影响”,一些检测中心在检测时,没有认真选择取样时间,在常规生产中进行检测,而是在用人公司施工不足时进行检测。有时甚至建议用人公司打开设备完成检测任务,导致检测结果低。检测机构的原始检测记录描述了生产情况,但大多模糊,不提供给委托单位,由检测中心内部归档。从用人公司提供的检查报告中,当时的生产情况无法看到。
5.受检测人员水平的限制。
卫生取样和分析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卫生检测人员的水平、对仪器设备特点的掌握和对标准规范的认知,都会影响检测结果和检测评价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有些人不能选择合适的取样方法。在日常工作中,为了节省时间,有些人没有进行流量校正。长期取样时,取样前后的流量没有记录,流量均值计算。有些样品采集记录信息不足,样品采集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没有记录,只是一般标明实际采集时间,如15分钟、10分钟等,样品采集时未记录气象要素,未记录生产状况和工人保护情况等。
6.不能准确引用标准。
对于粉尘,有呼吸性粉尘浓度和总粉尘浓度的规定,以及超限倍数的规定。对于毒物,有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短时间内允许触摸浓度的规定,应对有限值规定的指标进行检查。只有所有检测指标都符合要求,才能判断合格,否则就不合格。由于检测机构的客观因素或检测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一些检测中心对总粉尘浓度进行了测定,但没有对呼吸性粉尘浓度进行测定。有的检测中心只收集STEL(短时间触摸)样品,没有收集TWA(时间加权平均)样品,导致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中只引用部分卫生标准。
7.未充分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
在部分检测中心检测前,对用人单位使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和生产工艺没有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导致检测遗漏和缺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无法评估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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